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数据档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下,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登记造册,明确船名、权属、用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自用船舶不得超载,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游览娱乐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本条例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家庭或者个人用于农(林)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经营性船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