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九条有效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活动主办方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显示信号,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