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