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路运输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支持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与水路多式联运,提高全省水路货运量占比。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多式联运设备和技术,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水路运输效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