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锚地。

公用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维护,其他锚地由经营人负责维护。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建设系泊设施,设置专用航标,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保障锚地锚泊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