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港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航道沿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和船员休息、购物、通讯等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