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岸线普查、调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港口岸线资源配置,支持现有码头进行专业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引导闲置、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将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