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收回岸线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