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在航道内游泳、漂流,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五)危害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六)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