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当统筹考虑船舶航行安全,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和桥梁防撞装置。

桥区水上航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桥涵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和桥梁防撞装置由桥梁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维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