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组织对现有拦河闸坝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