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航道和港口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和环保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养护、保护,长江干线的水上交通安全,以及军事港口、军事船舶的监督管理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