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五条有效政府全额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船闸,以及已经建成并实行免费通行的船闸不得收取船舶过闸费。其他依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船闸确需收取船舶过闸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