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航道、港口沿线历史文化、地域特色,统筹推进沿线文化旅游配套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运营,打造具有荆楚特色的文化景观、精品航线,推动水路交通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