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清江及其他重要河流等航道的建设,推动水系连通和省际省内水运畅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