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