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