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