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并及时支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