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