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军事设施所在地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