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动员部门组成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地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保密、国家安全、海事、通信管理、民航监管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