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国防动员等部门,或者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