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国防动员等部门,或者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