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置、移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路由标石等警示标志或者障碍物的;(二)擅自利用军事设施或者利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障碍物等围界设施搭建民用设施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