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开展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失业人员和本市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