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