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协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增进民族团结,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八)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关心关爱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

(九)促进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协商、民主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