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