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