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