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一)村民委员会以及下属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五)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六)村劳务用工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