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七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村民委员会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三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并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