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推选户或者原推选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以联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村民代表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