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推选户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推选村民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照获得过半数投票的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一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