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保障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