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