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