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保障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