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试验区支持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试验区共同设立合作研发平台,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鼓励境内外相关机构在试验区设立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