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试验区应当重点培育和引进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领军企业,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引进境内外核心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支持试验区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扶持力度。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