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试验区应当深化与台湾地区在医疗卫生、健康、护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完善多元化办医体制,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依照规定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引进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