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试验区应当深化两岸现代服务业开放和合作。鼓励发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会展经济、旅游休闲、体育健身、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台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运营、研发、结算等功能性总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