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试验区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在资源节约利用、城市更新改造、土地二级市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试验区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试验区内的企业因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需要建设研发设计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以调整研发设计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