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浦东新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所需材料目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等。

告知承诺书的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在告知承诺书外另附许可审批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