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行业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以及相应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对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对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整合精简,编制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