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签署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由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自行公开告知承诺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