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