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