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各族群众跨区域双向流动融居,支持各族群众到区外务工经商、求学就业、定居生活,鼓励区外群众到宁夏投资兴业、工作安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