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机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加快构建互嵌式社区环境,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推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