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乡级河湖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县、乡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支持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并及时处理其报告事项。

村级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