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四条尚未生效乡级河湖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县、乡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支持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并及时处理其报告事项。村级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