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村级河湖长,负责开展责任河湖的日常巡查、保护宣传、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监督责任单位、参与联合巡河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